鼓勵具有傳承與創新精神的美術創作,培育藝術人才,帶動國內藝文發展。
「立體與影像多媒體類」 (包含「立體造形類」、「攝影與錄像類」及「科技新媒體類」共 3 類。)
具中華民國國籍,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明之藝術創作者,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。
工作項目 | 時間 | 備註 |
簡章公告 | 1 月下旬 |
公告於桃園市立美術館、文化局網站,3 月 中旬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。 |
初審收件 |
6/19(週一)上午 9 時 至 7/6(週四)下午 4 時 |
線上報名 |
初審公告 | 8 月上旬 | 入選名單於本館網站公告 |
複審原件收件 | 9/25(週一)至 10/6(週 五) | 送至主辦單位指定收件地點或上傳檔案 |
佈展 | 10/11(週三)至 10/15 (週日) |
10/12(週四)下午 1 時至 10/14(六)下午 5 時組件式作品、 錄像與科技新媒體類作品由參賽者自行佈展完成 |
複審公告 | 10 月下旬 | 複審結果於本館網站公告 |
展覽時間 | 10/17(週二)至 11/4 (週六) | 地點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、中壢藝術館 |
頒獎典禮 | 暫定 10/27(週五) | 地點另行通知 |
卸展 | 11/5(週日) | 組件式作品、錄像與科技新媒體類作品由參賽者自行卸展完成 |
作品退件 | 11/6(週一)至 11/20 (週一) |
由主辦單位辦理退件,自行卸展及辦理退 運者請於 11/5 下午 5 時前於展覽地點完 成取件 |
(一) 參賽作品須為民國 110 年(西元 2021 年)1 月 1 日以後之創作。
(二) 參加類別不限,每類限送一件,同件作品不得跨類別重覆參賽。
(三) 有下列情事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 告之,追回獎金及獎座(狀),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:
1.抄襲、偽冒、重作、臨摹、代為題字或冒名頂替之作品,經評審委員會 議確認失格者。
2.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。
3.公開徵件比賽(學校除外)之得獎作品。
4.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展出、典藏、或放棄得獎獎項者。 5.違反本簡章規定且情節重大者。
(一) 各類錄取前三名各 1 位及佳作、入選若干名;不分類評定「年度特別 獎」2 名。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,經評審決議得予從缺。
(二) 「年度特別獎」可獲獎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、獎座乙座、獎狀乙紙、專 輯 3 冊。
(三) 各類「第一名」(「桃美獎」)可獲獎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、獎座乙座、獎 狀乙紙、專輯 3 冊。
(四) 各類「第二名」可獲獎金新臺幣陸萬元、獎狀乙紙、專輯 3 冊。
(五) 各類「第三名」可獲獎金新臺幣肆萬元、獎狀乙紙、專輯 3 冊。
(六) 各類「佳作」可獲獎狀乙紙、專輯 2 冊。
(七) 各類「入選」可獲獎狀乙紙、專輯 1 冊。 ※獎金金額皆含稅,並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。
指導單位:桃園市政府、桃園市議會。
主辦單位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。
承辦單位:桃園市立美術館。
主辦單位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
聯絡人:周小姐
傳真:03-3768558
聯絡電話::03-2868668 分機 9004
資料來源:https://bhuntr.com/tw/competitions/16rx0aonabaojsol6z